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聖驩、張藍清薇、張惟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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