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01號
TCDV,104,司促,13201,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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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聖
驩、張藍清薇張惟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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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