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3號
債 權 人 陳耕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耀昇能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蔡忠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耀昇能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姓名(公司名稱)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耀昇能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