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5號
債 權 人 王麗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吟姬、柳國份、陳清龍、日友通運有
限公司、柳國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柳國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卷附支票背面影本,柳國忠似
以日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為背書行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規定,支票得以提示日為利息
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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