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債 權 人 蔡德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袁于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 利率。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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