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超民
債 務 人 王欽賜
債 務 人 楊春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超民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私立龍德家商時
,邀同債務人王欽賜、楊春滿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共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46,022元,約定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2年12月
12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
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1月1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34,35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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