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宗承
債 務 人 劉永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宗承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私立賢德工商時
,邀同債務人陳永焜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共1筆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2,665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2年12月12日)一
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1月1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52,66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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