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10號
TCDV,104,司促,12910,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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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啓元
債 務 人 張敬玄即張朝順
債 務 人 廖庭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啓元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張敬玄即張朝順廖庭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5,802元整,並約
    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
    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啓元自104年01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79,311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張敬
    玄即張朝順廖庭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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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