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順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順吉於民國92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 3日止累計67,652元正
未給付,其中29,058元為本金;38,59 4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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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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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彭順吉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9058 │ │4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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