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01號
TCDV,104,司促,12801,201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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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曾圓媛即曾雪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叁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圓媛(原名:曾雪珠)於民國96年12月間
     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
     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四條及十五條之約定,應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帳款入帳時持卡人電
     腦評分結果適用之差別利率年息(最高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自起息日起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之利息;惟
     債權人得在前述最高利率範圍內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
     與金融機構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若持卡人
     於適用期間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第
     四款至第九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十四
     款之各款約定情事之一者,債權人得逕行終止信用卡
     契約。債務人並應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4年4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75,04
     1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4年4月12日為止之循環
     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80,335元整帳款未付,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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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