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44號
TCDV,104,司促,12744,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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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伃歆即陳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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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