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伃歆即陳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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