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登崧
債 務 人 賴旻鈺
債 務 人 丁祥生
一、債務人賴旻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壹萬貳仟
捌佰貳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旻鈺之財產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祥生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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