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
債 權 人 洪基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正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確認本件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台端係
遞「民事聲請支付命令(本票)狀」,然狀內主旨及說明係
關於本票裁定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