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登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峰權建設有限公司、丁祥生、賴旻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峰權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4年1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5182號函准廢止,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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