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洪浩原
債 務 人 洪國洋
一、債務人洪浩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浩原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國洋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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