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4號
債 權 人 徐建俊即金頻道通訊器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樣鋼模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萬樣鋼模有限公司業於10 3年8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欄請求金額 及票據號碼是否誤載,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與狀 附證物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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