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原 告 子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源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蕭宗民律師
被 告 陳仕昌
寶晟企業社即鄭寶昌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啟全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柯光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71號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以本件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等犯罪嫌疑,向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該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 171號偵辦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茲兩造同意本院於上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包括簽結、 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提起公訴)前,停止 訴訟程序,故本件非俟該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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