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65號
TCDV,103,重訴,565,2015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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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王綉緞
      陳博洋
      陳博良
      陳淑珠
      陳信佑
      劉美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博添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65號移轉土地所
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0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0,84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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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