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王綉緞
陳博洋
陳博良
陳淑珠
陳信佑
劉美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博添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65號移轉土地所
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0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0,84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