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03號
TCDV,103,訴,3303,2015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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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啟宏
      江啟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許博凱
      黃致民(即黃敦化之繼承人)
      黃育青(即黃敦化之繼承人)
      黃玫玫(即黃敦化之繼承人)
      黃瓊源
      史春慧(即黃光裕之繼承人)
      黃彥叡(即黃光裕之繼承人)
      黃陳詠娟(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黃文英(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黃文浩(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黃文逸(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博凱等因103年度訴字第3303號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3,195,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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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