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啟宏 江啟良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許博凱 黃致民(即黃敦化之繼承人) 黃育青(即黃敦化之繼承人) 黃玫玫(即黃敦化之繼承人) 黃瓊源 史春慧(即黃光裕之繼承人) 黃彥叡(即黃光裕之繼承人) 黃陳詠娟(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黃文英(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黃文浩(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黃文逸(即黃敦友之繼承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博凱等因103年度訴字第330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95,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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