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王文龍
陳王珠
李王鳳照
王美玉
王文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1,990 元(計算式:2 萬1,
500 元×50.96 平方公尺+3 萬1,000 元×0.85平方公尺=112
萬1,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
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