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63號
TCDV,103,訴,1563,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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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王文龍
      陳王珠
      李王鳳照
      王美玉
      王文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1,990 元(計算式:2 萬1,
500 元×50.96 平方公尺+3 萬1,000 元×0.85平方公尺=112
萬1,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
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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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