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代 理 人 張錦富
潘茹雄
周威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
會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