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423號
TCDV,103,聲,423,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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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代 理 人 張錦富
      潘茹雄
      周威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
會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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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