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767號抗 告 人 張傑源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張季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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