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767號
TCDV,103,監宣,767,20150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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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767號
抗 告 人 張傑源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張季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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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