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88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陳蕭秋蘭
訴訟代理人 陳妮君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王義
劉木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淑萍
被 告 余明忠
被 告 歐綉貞(受監護宣告之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歐玉枝
鄧笠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瑞
被 告 謝明倫
訴訟代理人 謝溪岸
被 告 黃秀平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對於原告主張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暨其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間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