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152號
TCDV,102,訴,3152,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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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2號
原   告 曾滿即常菁法師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王來發(即王居才繼承人)
      王來旺(即王居才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吳光陸律師
      楊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珠
追加被告  王洪猜(即王居才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王炳煌(即王居才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王國清(即王居才之繼承人)
被   告 黃 火
訴訟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何黃碧雲
被  告  林江柑(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追加被告  林炳南(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特別代理人 林江柑
追加被告  林炳華(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林炳鋒(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長義
參 加 人 張秀雲
參 加 人 粘劉麗華
參 加 人 楊廖月英
參 加 人 楊王秀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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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