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2號原 告 曾滿即常菁法師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紀岳良律師被 告 王來發(即王居才繼承人) 王來旺(即王居才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吳光陸律師 楊雅婷律師複代理人 涂淑蘋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珠追加被告 王洪猜(即王居才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王炳煌(即王居才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王國清(即王居才之繼承人)被 告 黃 火訴訟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何黃碧雲被 告 林江柑(即林培桐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追加被告 林炳南(即林培桐之繼承人)特別代理人 林江柑追加被告 林炳華(即林培桐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林炳鋒(即林培桐之繼承人)被 告 陳長義參 加 人 張秀雲參 加 人 粘劉麗華參 加 人 楊廖月英參 加 人 楊王秀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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