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馨慧
被 告 李孝儒
李明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自字第1 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孝儒為民主進步黨第二屆臺中市 直轄市西屯區市議員參選人,被告李明憲則為李孝儒之父親 兼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製作、策劃相關競選文宣資料。而 被告李孝儒、李明憲明知以下為不實內容,且與候選人可受 公評之政見內容無關,竟仍基於使原告黃馨慧不當選及貶損 原告人格之不法意圖,於民國103 年8 月起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00號旁之空地,豎立載有「淘汰拍馬打假球的 黃馨慧」等貶抑自訴人言詞之選舉看板,又接續於103 年9 月、10月間對外散發內載不實內容、貶損自訴人人格言詞: 「淘汰!黃馨慧. . . 打假球、愛拍馬屁,心中沒民意-黃 馨慧」、「假質詢、打假球、真護航. . . 用選票淘汰不稱 職的黃馨慧」之競選文宣,以此方式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原告 ,毀壞原告名譽之目的,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李孝儒、李明憲應於自由時報、聯 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啟事。㈡被告李孝 儒、李明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2 人連帶負 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2 人被訴誹謗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案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