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3號
TCDM,104,訴,23,2015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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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皓珽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韓國銓律師
      張順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2月25日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 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 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莫皓珽於民國104年3月5日收受本院判 決後,於104年3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狀中未敘述具體 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字,且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4月7日前)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1 04年4月20日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於104年4月24日收受補 正裁定後,未遵期於7日內補正,此有被告收受本院判決之 送達證書、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前揭補正裁定、被告收 受該補正裁定之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 ,本件之上訴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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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