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29號
TCDM,104,聲,2029,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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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文城
受 刑 人 何嘉章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27 號、104 年度執字第330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何文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文城因受刑人何嘉章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 何文城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嘉章因詐欺案件,前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何文城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 停止羈押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 103 年刑保工字第164 號)影本各1 份在卷足憑,又受刑人 於釋放後,所犯詐欺罪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 法傳喚、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 案執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影本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影本2 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 告書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2 份附卷 可稽。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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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