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浤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執聲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嘉浤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4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