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7號
104年度易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明業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二)第一行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應更正為「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二)第一行關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上開主文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