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24722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嘉幃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臺中簡易庭一0三年度司中調字第五0二九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所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調解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蔡嘉幃與王靖雯曾為男女朋友,渠2人自民國95年底起至 98年底止,同居在王靖雯所有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00 號住處。詎蔡嘉幃竟為下列犯行:
(一)於96年11月6日前之同月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徒手竊取王靖雯所有放置在上址住處臥室抽屜內之玉山商 業銀行生活工場聯名卡(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得手。(二)蔡嘉幃竊取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後,未經王靖雯之同意與 授權,即冒用王靖雯名義,於96年11月6日(起訴書誤載 為11月間某日),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向該客 服人員辦理開卡手續、申請變更帳單地址及索取預借現金 密碼函,致使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誤以為係王靖雯所申 辦,而寄出預借現金密碼函至蔡嘉幃位於臺中市○○區○ ○路00巷0號住處,蔡嘉幃收取預借現金密碼函後,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訴書附表 一漏載編號29.而直接誤載為編號30.,故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30.至64.,應更正為如附表一編號29.至63.),持上開 信用卡至如附表一所示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插入該玉 山銀行信用卡,並鍵入預借現金密碼而辦理預借現金,使 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 卡人,以該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8萬9000元。(三)蔡嘉幃明知信用卡上之卡號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
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 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 他人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與特約商店完成消 費交易。蔡嘉幃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電腦設備連線上 網,輸入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安全密碼及有效期間 ,行使該等電磁紀錄表示刷卡人本人刷卡之用意證明,用 以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商家之物品及支付如附表 二編號2.所示行動電話通信費用,使玉山銀行誤以為係持 卡人王靖雯本人消費刷卡,因而陷於錯誤,而撥款予如附 表二所示特約商家,足生損害於王靖雯、玉山銀行、附表 二之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線上信 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四)蔡嘉幃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7年2月20日某時許, 前往「愛德華大舞廳」消費,由「愛德華大舞廳」提供價 值5萬2650元之服務,蔡嘉幃持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交付 予不知情之該舞廳人員,使該舞廳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 王靖雯本人消費,而持之刷付該筆消費。嗣王靖雯於103 年5月29日下午3時許,接獲玉山銀行人員以電話催繳信用 卡欠費10萬3482元後,始發現其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遭人 盜用,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蔡嘉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二)被害人王靖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劉品孜、王敬 婷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見警卷第11頁)、被害 人王靖雯之信用卡基本資料異動檔(見警卷第13頁)、帳 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見警卷第14 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3年11月11日 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王靖雯之信用卡 相關資料、玉山銀行生活工場聯名卡信用卡申請書、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103交查416卷第4頁至第8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26日辦案公務電話紀錄 表(見103交查416卷第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12月5日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見103交查416卷第20 頁)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蔡嘉幃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39條之2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法定刑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為「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2之規定論處。(二)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 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 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 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 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所謂電磁紀錄 ,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 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錄藉機 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用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擅自 輸入信用卡認證資料之電磁紀錄,以虛偽表示係由信用卡 之合法持卡人刷卡付款,並有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所消 費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 該電磁紀錄性質上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準私文書 。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 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 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普通 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就犯罪事 實欄㈢如附表二編號1.、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㈢如 附表二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欄㈣所為,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
事實欄㈢如附表二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起訴之基 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被告就犯 罪事實欄㈢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1.、3.部分)或詐欺得 利罪(如附表二編號2.部分),均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68罪,犯意各別,時地互異,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為圖得以使用被害人王靖雯之信用卡,竟竊取 被害人王靖雯之信用卡,並冒用被害人王靖雯之名義,持 竊得之信用卡至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及分別在網路上與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嚴重影響信用卡交易秩序,兼衡酌被告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信用卡預借現 金與消費之期間、次數及金額,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有調解程 序筆錄1份(見103交查416卷第21頁至第21頁背)在卷可 考,足認被告已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 告前於97年間,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 年度簡字第58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 於98年5月11日判決確定,迄100年5月10日緩刑期滿,而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 ,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又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調解成立,顯具有悔意,足 認其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並依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上開調解程序筆錄之調解 內容所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調解內容,以勵自新(倘被 告未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而認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即得向執行檢察官聲 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320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6條、第22 0條第1項、第210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 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時間(民國) │預借現金之提領銀│預借現金金額│罪名及科刑 │
│ │ │行 │(新臺幣) │ │
├──┼───────┼────────┼──────┼─────────┤
│ 1. │96年11月13日 │合作金庫 │8,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 │96年11月14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15,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96年12月11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4,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4. │96年12月2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 │96年12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 │97年6月19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 │97年6月2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 │97年7月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 │97年7月22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0. │97年8月2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1. │97年9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2. │97年10月25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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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7年11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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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年12月3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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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8年2月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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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8年3月30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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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8年4月25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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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8年5月22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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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8年6月2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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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8年7月1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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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8年8月28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2. │98年10月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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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8年10月29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4. │98年12月2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5. │98年12月29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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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9年1月25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1,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7. │99年3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8. │99年3月29日 │永豐商業銀行 │1,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9. │99年4月10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0. │99年4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1. │100年3月2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2. │100年6月19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0,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3. │100年6月20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5,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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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0年7月31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0,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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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0年8月1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0,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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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0年8月2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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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0年8月21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10,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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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0年10月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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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0年11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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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1年1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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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1年2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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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1年3月5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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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1年3月17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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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01年4月1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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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1年6月28日 │華南銀行 │5,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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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1年8月1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3,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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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1年9月2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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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1年11月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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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1年11月15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000元 │蔡嘉幃犯非法由自動│
│ │ │公司 │ │付款設備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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