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789號
TCDM,104,審交易,789,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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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旻
      黃文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31340號、104年度偵字第3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林宏旻黃文龍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等各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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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