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筱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筱筑犯妨害公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實欄後加註「以此單一妨害公務 之犯意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被告有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述之前科,其於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被告最近一次公共危險前 科,已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046號
被 告 黃筱筑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7樓之5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筱筑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 易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 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103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於103年12月23日凌晨2時30分許,飲酒後搭 乘簡琪峰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計程車,雙方因車資 問題而有爭執,黃筱筑對簡琪峰咆哮,並拒付車資,簡琪峰 遂將計程車駛至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筏子溪橋上,向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 陳漢滄、莊鎮遠請求協助。黃筱筑下車後在筏子溪橋上持續 在車道上來回走動並咆哮怒罵,陳漢滄及莊鎮遠為求往來人 車安全,將黃筱筑拉往路邊,黃筱筑明知陳漢滄、莊鎮遠為 身著警服、執行公務中之警員,竟仍於同日凌晨2時50分許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辱罵陳漢滄及莊鎮遠「幹你娘」、 「不要臉你不要臉」、「不要臉就是警察先生而已啦」等語 ,並以腳踹陳漢滄、莊鎮遠,又與陳漢滄拉扯,致陳漢滄受 有右手中指抓傷之傷害(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皆未據告訴)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黃筱筑之自白。
㈡證人簡琪峰之證述。
㈢證人陳漢滄之證述。
㈣證人莊鎮遠之證述。
㈤蒐證光碟1片及譯文1件。
㈥證人陳漢滄受傷照片2張。
㈦蒐證影片畫面翻拍照片2張。
㈧被告黃筱筑之吐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單1件。二、核被告黃筱筑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查其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罰,此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得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穎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