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77號
ILDV,106,司促,3377,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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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宜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宜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7日止累計60,651元正未給付
  ,其中58,092元為消費款;1,65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宜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42707 │     │7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宜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385 │     │7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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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