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341號
TCDM,103,交附民,341,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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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林志祥
      林誼雯
      林廷譯
      林宜萍
      林欣怡
      郭義隆
      郭洪菊
被   告 楊錦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黃齡玉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右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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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