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4號
原 告 澤鵟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雅娟
訴訟代理人 蔡嘉昇律師
宋耀明律師
余景仁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 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陳報略稱: 另案有通盤協商方案,請求本件再開辯論等語),符合前述 法條所規定之要件。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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