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36號
TYDV,94,訴,236,20150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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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鄭瑞炎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紹邦
      鄭紹鎌
      鄭祖善
      鄭紹鐵
      鄭惠芳(鄭紹楷之繼承人)
      鄭祖翔(鄭紹楷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連
      黃素霞
      黃雯卿
      葉國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鄭紹楓」記載,應更正為「鄭瑞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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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