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 告 鄭瑞炎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紹邦 鄭紹鎌 鄭祖善 鄭紹鐵 鄭惠芳(鄭紹楷之繼承人) 鄭祖翔(鄭紹楷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被 告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連 黃素霞 黃雯卿 葉國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被 告 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鄭紹楓」記載,應更正為「鄭瑞楓」。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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