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62號
TYDV,104,除,162,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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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鄭惠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 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12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6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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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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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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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長炘食品有限公司李雲昌 │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3年12月25日 │38,900元 │GD四六五九0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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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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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