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39號
TYDV,104,除,139,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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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聖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凱
代 理 人 朱翠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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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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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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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峻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95年7 月19日 │55,650元 │QF0一五五四一七│
│法定代理人 陳榮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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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