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22號
TYDV,104,除,122,201505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夏義成(許糶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柯慈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被 繼承人許糶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 ①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67975-4│ 1 │ 1,000│
├──┼──────────┼────────┼──┼───┤
│ ② │ (同上) │087-ND-0067976-6│ 1 │ 1,000│
├──┼──────────┼────────┼──┼───┤
│ ③ │ (同上) │086-NX-0000218-2│ 1 │ 280│
├──┼──────────┼────────┼──┼───┤
│ ④ │ (同上) │087-NX-0000654-6│ 1 │ 400│
├──┼──────────┼────────┼──┼───┤
│ ⑤ │ (同上) │087-NX-0001011-9│ 1 │ 400│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1/1頁


參考資料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