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71號
TYDV,104,重訴,171,201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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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蔡斟
      蔡涵羽
被   告 呂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87,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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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