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73號
TYDV,104,訴,873,201505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黃品宜
被 告 黃緝熙
    黃國芳
    黃揖唐
    黃陳勝利
    翁依靜
    黃品文
    李晨瑜
    黃溱葳
    黃鈺茜
    黃愷辰
    黃仁娜
    黃金偉
    黃偉哲
    黃偉恆
    黃偉榮
    黃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分割土地及建物,按原告所有之應有
部分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4 萬6,9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28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