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黃品宜
被 告 黃緝熙
黃國芳
黃揖唐
黃陳勝利
翁依靜
黃品文
李晨瑜
黃溱葳
黃鈺茜
黃愷辰
黃仁娜
黃金偉
黃偉哲
黃偉恆
黃偉榮
黃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分割土地及建物,按原告所有之應有
部分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4 萬6,9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28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