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王黃蜂
被 告 王勝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
繳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 萬2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