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40號
TYDV,104,訴,740,201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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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銘
被   告 神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4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等節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 見本院卷第14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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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