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號
反 訴原告 許紋慈
周綠姬
李新寶
王漢田
張偉民
蕭信麗
陳炎騰
反 訴被告 晶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傑
反 訴被告 李嘉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新臺幣4,850元。該項裁定已於 104 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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