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黃瓊儀即潤宏工程行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391,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