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龍
被 告 乾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37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