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學專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一、聲請人稱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簽訂債務協議 書,請釋明該協議內容、於何時成立、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轉帳明細)。
二、提出記載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依序註明自民國103 年10月起迄今每月所領薪資、各式津貼 及獎金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 ㈡釋明聲請人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所示之「委發款項」是 否均屬工作收入?
㈢釋明聲請人所提出之104年間薪資單所示其領取「宿舍津貼 」之原因為何?並釋明聲請人現居何處?
㈣確實列計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屬全戶支出 部分,須記載與其他同居者分攤之比例,並提出相應之證明 文件或收據影本。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簡雅玲之101年、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四、聲請人稱其配偶簡雅玲前因懷孕而無工作收入乙節: ㈠釋明簡雅玲現有無工作?如有,每月所得數額為何。 ㈡釋明聲請人與配偶間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攤方式,如否,請就 不能分攤之原因提出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父親蔡再傳之101年、102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釋明: ㈠除聲請人外,蔡再傳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請提出親屬 系統表,釋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父親扶養費用之分 擔比例為何,如有不能分擔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㈡蔡再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敘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 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 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現有無受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其數額為何?並提出扣 款證明文件。
七、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