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189號
TYDV,104,家聲,189,201505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阿燕
      陳美惠
      陳冠宇
      陳湘婷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家慧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一一六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陳阿燕陳美惠陳冠宇陳湘婷丁家慧及其餘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文俊有債 務關係,而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已聲請拋棄繼承,為明 瞭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以利追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陳文俊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 全清償,其為陳文俊之債權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 申請書及帳戶明細資料等影本在卷可證,堪信屬實。又陳文 俊死亡後,其繼承人曾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受理在 案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證查閱屬實,而聲請人 為陳文俊之債權人,自屬「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且債務人 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 有了解債務人之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之必要。惟本件 相對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資料記載有關於其等及其餘 繼承人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 審酌其是否為合法繼承人之用,與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不生



任何關係,且因事涉繼承人之個人身分資料隱私,為防止個 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及兼顧債權人權益,本院認 除相對人及其餘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 予閱覽外,本件聲請人其餘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