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林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黃金條(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金條之債權人,而 相對人為黃金條之繼承人,黃金條於民國101 年6 月9 日死 亡,相對人為黃金條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提出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 細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聲請命相 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黃金條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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