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
聲 請 人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朝元、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
息起算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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