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959號
TYDV,104,司票,3959,2015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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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
聲 請 人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朝元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
  息起算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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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