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793號
TYDV,104,司票,3793,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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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793號
聲 請 人 黃阿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棕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票號878151號本票之提示日。
二、上開本票金額之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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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