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793號聲 請 人 黃阿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棕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票號878151號本票之提示日。二、上開本票金額之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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